「一、天府安平鎮,本蕃暫建都於此,文武各官及總鎮大小將領家眷暫住於此。隨人多少圈地,永為世業,以佃以漁及經商取一時之利。但不許混圈土民及百姓現耕田地。
二、各處地方,或田或地,文武各官隨意選擇創置莊屋,盡其力量,永為世業;但不許混圈土民及百姓現耕田地。
三、本蕃閱覽形勢,建都之處,文武各官及總鎮大小將領,設立衙門,亦准圈地創置莊屋,永為世業;但不許混圈土民及百姓現耕田地。
四、文武各官圈地之處,所有山林及陂地,具圖來獻,本藩薄定賦稅,便屬其人掌管;須自照管愛惜,不可斧斤不時,竭澤而漁聯後來永享無疆之利。
五、各鎮及大小將領官兵派撥汍地,准就彼處擇地起蓋房屋,開闢田地,盡其力量,永為世業,以佃以漁及經商;但不許混圈土民及百姓現耕田地。
六、各鎮及大小將領派撥汍地,其處有山林陂地,具啟報聞,本蕃即行給賞;須自照管愛惜,不可斧斤不時,竭澤而漁聯後來永享無疆之利。
七、沿海各澳,除現在有網位、罟位,本蕃委官徵稅外,其餘分與文武各官及總鎮大小將領前去照管,不許混取,以候定賦稅。